業務單位: | 國際交流組 |
承 辦 人: | 羅鈺涵 |
分 機: | 2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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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 | 教育部學海系列補助-學海飛颺/惜珠 |
« 申請人資格 »
一、非當學期畢業之本校在學學生。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語言能力須達到海外研習機構之要求標準。
四、在校學業成績在所屬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受獎事蹟。
五、操行平均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
六、未曾同時或重複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其他留學獎助金。
七、由系所協助申請至已建立雙向合作關係之國外(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大學,獲得研習期程達6個月(含)以上(最高為1年)之入學許可證明。
八、「學海惜珠專案」申請人須檢附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教育部當年度甄選簡章之申請資格。
« 補助項目及額度 »
(一)學海飛颺:教育部獎助經費,授權本校自訂選送生每人受獎額度,唯額度以每人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學校配合款為教育部獎助經費之 20%,經費來源將編入國際事務處年度預算執行。
(二)學海惜珠:選送生每人受獎額度由教育部訂定,學校配合款以教育部獎助額度之 20%為原則,經費來源將編入國際事務處年度預算執行。選送生最高總受獎金額以報部之申請金額為限
(三)補助項目包含學費、生活費、來回飛機票。
(四)補助員額依該年度部頒簡章與學校經費預算而定。
« 申請文件 »
(一) 學海研修獎助繳交文件檢核表
(三)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
(四) 本校中文歷年成績單(含班排比率)、前學期中文成績單(含班排比率)各一份
(五) 兩年以內之有效語言能力證明
(六) 申請報告(含申請原因、預期出國研習課程、研習規劃及與目前學習之相關性)
(七) 中英文自傳(簡述專長、興趣、社團活動、得獎事實等,正本各一份)
(八)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災害證明、勞委會失業保險請領證明等有助審查之文件)
(九) 申請「學海惜珠」專案者,需檢附財稅資料(家庭年收入所得證明、國稅局開立之財產歸戶清單等)
(十) 申請「學海惜珠」專案者,需檢附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證明
« 核撥應繳文件 »
受獎人最遲應於出國前兩個星期備齊下列文件送至國際事務處,辦理第一期經費核撥。
(1) 行政契約一式3份
(2) 已開票之電子機票影本(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者須附因公出國搭乘外國籍航空班機申請書)
(3) 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4) 護照影本
(5) 簽證影本
(6) 對方學校之入學許可影本
(7) 存摺封面影本
(8) 獎助費領據乙紙
受獎人於返國後 1 個月內,應備齊下列文件寄至國際事務處辦理第二期經費核撥。
(1) 去程與回程登機證存根或護照之入出境證章頁影本
(2) 硏修學校之學生證影本或研修學校開立之交換證明
(3) 本校學費繳費收據
(4) 硏修學校之學費繳費收據(需學費者方需繳交)
(5) 修讀學分之成績等證明(可先提供修讀課程暨學分表及簽名)
(6) 獎助費收據乙紙
(7) 詳細赴國外研習報告書紙本 2 份及電子檔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