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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盟與締約規則
學校擬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簽訂書面約定書,應於
進行簽約一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
各級學校與大陸學校締約,應以學校全銜簽署
;國立學校不得將「國立」二字刪去 。
與大陸學校所簽訂之協議書須以正體字呈現 , 惟教育部可接受以外文呈現附中譯文之約定書送審。
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施行 ( 93年3月1日 ) 前後所簽之約定書均需使用校名全銜, 對於未以校名全銜送審而未獲通過之協議書再予三個月緩衝期 ,俾其改正。
附繳之大陸學校簡介亦應以正體字繕印 , 其內容應包括該校之學術與研究特色、師資、入學資格、入學方式及修業期限等相關資料。
與大陸地區學校合約期滿辦理續約,仍應依規定於簽署合約前二個月,向教育部提報續約草案。
申報應附文件
(一)
申報表
。
(二)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
(三)
簽訂書面約定書之大陸學校簡介
(專科以上學校並說明該大陸
學校之學術與研究特色、師資、入學資格、入學方式及修業
期限等相關學制情形)。
校內程序
非校對校
(學院、系所、中心)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
請備妥申報文件
(申報表、草約、大陸學校簡介)
及簽辦單,送國際事務
處統一申報。
簽署完畢請送影本至國際事務處存參及傳真核備。
法令依據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三十三條之三
(二)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諮詢聯絡
本校國際事務處
聯絡電話:
05-5342601
轉分機 2383
最後更新 ( 2015/06/22, 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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