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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換學生出國前應先在本校完成註冊繳費手續,但免繳交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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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學費。 部分學校視所簽訂之姊妹校合作約定,可能需繳交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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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學校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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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換學生完成交換學習返校後,其仍符合畢業申請時限者,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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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程序申請於當學期辦理學分抵免、畢業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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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換學生出國修課期滿,須於返國後一個學期內,提供修課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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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書面資料包含課程起始時間、課程學分數、課程大綱及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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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正本至教務處辦理學分採認或學分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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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學分採認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之原則轉換為本校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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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課最高不得超過三學分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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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學生抵免學分要點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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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換學生於交換學校所修習之科目能否抵免學分,由各系所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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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認定,交換學生出國前須先與所屬系所充分溝通學分抵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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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並經教務處核定在案。 返校後,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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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抵免。本處並不負責協助學分 抵免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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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換學生學分抵免,須於辦理本校畢業手續前完成;若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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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手續者,不得再要求辦理學分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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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20/02/12, 週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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