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11 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星期三)下午17:00止,逾期或資料不齊者皆不受理。
二、申請及資料繳交地點:國際園地(國際學生組)
三、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二年級以上申請之僑生,110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 60分以上,前一學年未有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110學年度曾有休學記錄者不得申請。
四、繳交文件:
(一)新生:
(1)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及評分表 (如附檔) (想申請的同學,可以詢問大二以上僑生學長姐如何準備資料)
(2) 清寒證明文件。(2022年開立,收影本,若影本有疑慮需驗正本)
(二)舊生:
(1)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及評分表 (如附檔)
(2) 清寒證明 (2022年開立或之前開立,收影本,若影本有疑慮需驗正本)
(3) 歷年成績單+110學年度名次證明書。
(「先至教務處申請歷年成績單,再進教務處櫃檯申請110學年的名次證明書)
(二年制同學請特別說明須開立隨班附讀的整班名次證明)
申請表請填寫清楚,國際園地辦公室不協助列印,請自行列印附檔表格填寫
五、領獎期限:當年9月至隔年8月(應屆畢業生至隔年6月止)。
注意事項:
(一)「清寒證明」由僑居地政府單位(如社會福利單位、民政單位或村里長)、高中畢業學校或僑界社團組織等所開立均可,但必須是2022年1月以後開立之證明,並要有開立單位的証明戳章。清寒證明文件若是英文或當地語言,請自行翻譯成華語文。
(二)大四之應屆畢業生若有註冊但未有在台就學事實者,將於出境之次月起停發獎助學金,請特別注意。
(三)請務必填寫分發通知書記載之「海外聯招會分發日期及文號」,以利報教育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