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目的:
教育部為充分發揮政府講學金效益,與20所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共同出資選送我國優秀學子赴各國百大就讀博士班課程,由教育部負責獎學金甄選報名事宜。
二、申請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澎、金、馬等地設有戶籍,且未獲博 士學位者。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或國外 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本部參考名冊, 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畢業學校未列入 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者,得檢具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 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大專校 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本部認可名冊,並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畢 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本部認可名冊,並依「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畢業或應屆畢業之要 3 求,依各合作學校博士班入學要求及規定。
(三) 符合合作學校 114 年博士班新生報名資格相關規定(已獲合作學校 錄取舊生延後於 114 年入學者不符申請資格),且申請者須於網路 報名截止日(113 年 12 月 5 日)中午 12:00 前已向合作學校申請 114 年博士班入學。另入學申請表件如有要求應註明或勾選申請 本獎學金者,務須註明或勾選,始具本獎學金申請資格。有關合 作學校博士班入學申請及註冊入學期限,請參見附表「114 年教 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四) 未同時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各類出國獎補助款。所稱我國 政府出國獎補助款,係指本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我政府預算所提 供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經費(如傅爾布萊特獎學金)。但軍公教 等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在職訓練性質出國進修,已完成返國 服務義務者,不在此限。
(五) 已領取本部公費留學獎補助金(如:公費留學考試、尖端科技人才 培育獎學金、留學獎學金甄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及其他本部 與國外合作設置獎學金等)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六) 申請合作學校雙聯學位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七) 除申請洛桑聯邦理工學院者,應合作學校要求不得同時申請其他 項獎學金外,得同時申請多校。
(八) 公費生及有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實習 4 生、軍人、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 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報名日期:
113年11月11日(一)上午8:30至12月5日(四)中午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