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以臺教文(三)字第1130051125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為使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第7條內容與「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修正內容一致,定型化契約範本一併配合修正。
三、若對本法規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丘小姐,電話:(02)7736-5737。
修訂後內容:
<<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第七點 個人資料保護
業者所持有消費者提供之前點文件,僅得供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用,不得移作他途使用,並應於辦理完畢後,交還消費者。
業者所持有消費者提供之各項證件,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主動或通知消費者補辦。如致消費者受損害時,應賠償其損失。
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業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若受有其他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
<<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七條 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所持有甲方提供之前條文件,僅得供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用,不得移作他途使用,並應於辦理完畢後,交還甲方。
乙方所持有甲方提供之各項證件,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主動或通知消費者補辦。如致甲方受損害時,應賠償其損失。
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乙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若受有其他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