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單位: | 國際交流組 |
承 辦 人: | 張瑋婷 |
分 機: | 2382 |
電子郵件: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服務名稱: | 國科會國際合作各類補助 |
一、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以3至12個月為限,相關規定請詳閱國科會網站)
(一) 核定與請款流程:
1. 教師(以下稱計畫執行人)經國科會核定補助後,須依人事室規定完成校內相關教師出國程序(含教評會審查通過)後,
始能接續執行以下流程
2. 計畫執行人填具國際事務處提供之合約書一式4份(請詳閱合約書中之相關規定與服務義務,並需自行覓妥保證人一位)
3. 計畫執行人至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登錄「預定開始研究日期」及相關資訊,
併同國外機構邀請函(載明研究期間,且不得小於研究期間),
於出國研究前三至六星期內送國際事務處發函國科會請款。
(二) 計畫變更
1. 計畫執行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申請變更計畫,且須符合校內核定之出國時程。
2. 計畫執行人應事先登入系統,將下列變更事由送出,再經國際事務處線上彙送國科會,經國科會同意後始得變更:
(1) 計畫名稱及內容
(2) 國外研究地點及國外機構
(3) 研究期間(含縮短及自費延長) (至遲應於變更出國研究起日二周前,線上系統申請變更)
(4) 自費返國
(5) 申請機構
(6) 其他變更事由
(三) 出國返國應注意事項:
1. 計畫執行人應於抵達國外機構二週內,至系統填妥「抵達國外通知單」
2. 計畫執行人應於研究期滿返國二週內,至系統填妥「返抵本國通知單」
(四) 計畫經費結報
1. 計畫執行人應於研究期滿二個月內,以電子檔方式,線上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書,並包含報告摘要及報告全文。
2. 計畫執行人應於研究期滿二個月內,至系統登錄結報並完成校內核銷程序後,送國際事務處向國科會辦理補助費用結報:
(1) 經本校相關人員審核簽章之「國科會補助第○屆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經費報告表」(正本一式三份):
於國科會系統上傳報告後始可登錄結報金額,並產出經費報告表,併同相關單據送校內主計室核銷
(2) 經費核定清單
(3)「抵達國外通知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
(4) 研究期間蓋有入出境日期戳記之護照影本:如採自動通關,須另自行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5) 機票票根正本(登機證存根)或電子機票
(6)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7) 出國前銀行兌換水單(外幣匯率表)(該兌換日期應介於國科會核定日及實際出國研究日之間始得辦理結報);
未辦理結匯者,應檢附出國研究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率證明辦理結報。
(8) 前經國科會核定之研究期間變更同意函(無則免附)
(9) 要點第十七點第三款之報告摘要表(無則免附)--指觀摩實習費:
若有參加學術性會議、研習、參觀訪問,請務必檢附 "出差旅費報告表" 及 "報告摘要表"
(10) 可結報之費用單據正本(繳費通知單或單據影本均不得結報)
3. 計畫執行人經結算應繳回之費用,應於國科會同意結報日起一個月內繳回,並檢附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影本送國際事務處函報國科會
二、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7日內為原則,因特殊需要,至多一個月,相關規定請詳閱國科會網站)
(一) 申請期限:各系所得視業務需要,最遲應於申請之補助期間起始日六星期前,至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申請,
並通知國際事務處線上送出(免備文)
(二) 申請方式:
1. 邀請對象實際來台:線上申請(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
2. 以數位方式辦理邀請訪問補助:國科會申請期限前一周,將申請書電子檔送國際事務處發文報部申請
(三) 補助項目:
1. 邀請對象實際來台:日支酬金、往返機票費
2. 以數位方式辦理邀請訪問補助:依實際需要申請演講、指導或諮議等費用;補助項目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
(四) 獲補助案件之變更:申請機構應於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申請變更,經國科會同意變更始完成變更程序,
除註銷申請外,應於變更事由發生前提出申請。
注意:邀請對象實際來台變更為數位方式,或數位方式之技術變更者,須將短期訪問變更申請書電子檔送國際事務處發文報部申請
(五) 經費結報:系所(申請人)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至國科會系統繳交演講或技術指導報告書、完成校內核銷程序並至系統登錄結報送出
三、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
四、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龍門計畫)
五、補助學者提升國際影響力(拋光計畫)
六、補助雙邊協議科技合作交流及活動計畫
(一) 申請人於國科會期限前一周(或校內自訂各徵件截止日)至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線上申請後,務必通知國際事務處備文函報
(二) 依國科會與外國協議單位議定合作機制,分為以下四類
1. 人員訪問:雙邊研究人員赴對方國家進行單次性之學研合作訪問。
2. 人員互訪型計畫:雙邊計畫主持人為執行共同議定之合作研究主 題,在年度期間內依進度至彼國進行雙向訪問之計畫。
3. 雙邊研討會:雙邊計畫主持人共同舉辦之學術研討會議;會議舉辦地點須在臺灣或是協議國。
4. 年輕研究人員交流及培訓計畫:雙邊大學以上學生及博士級研究 人員赴對方國家學術研究機構或
外國協議單位安排之實驗室或私人企業,參與交流活動、研究、實習或關鍵技術訓練。
(三) 交流案應依核定補助內容確實執行,有變更必要者,應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始得變更
(四) 交流案執行期滿後(分年核定多年期者為每一年度執行期滿)三個月內線上繳交合作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完成校內核銷程序並至系統登錄結報送出, 向國科會辦理經費結報
七、雙邊協議擴充加值
(一) 自107年5月起,國科會補助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改以「擴充加值」方式辦理,
我方計畫主持人在既有研究類計畫(不限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但規劃推動及產學合作計畫除外)下,
增核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經費(參見科技部107年5月8日科部科字第1070030797號函)
(惟歐盟FP計畫、法國ANR等雙邊及多邊大型合作計畫,仍循既有程序依科技部公告徵件時間及方式提出申請,不以擴充加值方式申請。)
(二) 雙邊協議「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常見問題集 (Top 10 Q&A)
(三) 申請人於國科會期限前一周(或校內自訂各徵件截止日)至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線上申請後,務必通知國際事務處備文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