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單位: | 國際交流組 |
承 辦 人: | 張瑋婷Tina |
分 機: | 2382 |
電子郵件: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服務名稱: | 舉辦國際研討會 |
★國科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
一、本校在職專任教學、研究或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會議主辦人),
得依限於國科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再由本校國際事務處線上彙整送出(免發文)。
二、受理申請日期:
(一) 第一期:3/1至3/31
(二) 第二期:9/1至9/30
(不同類型之研討會針對受理期限有不同規定,敬請詳閱國科會要點)
三、補助項目及經費支用:
(一) 補助項目以原計畫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申請機構得於國科會核定之總金額內調配使用,
不得用於非關本研討會之支出、購置設備或印製紙本論文集。惟得依實際需要提供托兒服務經費。
(二) 本補助案屬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至其他補助案,亦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三) 支用經費應與原計畫申請書所列項目之支出用途內容一致。
(四) 補助經費之支用須符合政府法規,
支付國外專家學者來臺費用計算標準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辦理,
無規定部分得依國科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國際研討會中邀請之專家學者不得再依國科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申請額外補助。
(六) 已獲國科會其他補助案之專任、兼任人員、臨時工等協助舉辦研討會人員,在原工作時間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案之經費。
四、獲補助案件之變更程序及項目:
(一) 獲補助案件非經本校報經國科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二) 會議主辦人應於國科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申請並繳交送出後,由本校國際事務處線上送出,並經國科會同意變更始完成變更程序。
除註銷申請外,各項變更內容皆應於會議舉辦前提出申請。
五、經費之撥付及結報:
(一) 獲國科會核定補助之案件,以結案時歸墊方式補助。俟研討會執行完畢後,由本校函送國科會辦理結報,並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費用歸墊。
(二) 本補助案各補助款項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 會議舉辦結束後三個月內需完成以下事項,逾期仍未完成者,須自行負擔費用:
1. 會議主辦人於國科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登錄結報金額後(詳細請見第六點說明),印出預算收支報告表核章,核章完正本送國際事務處,
也請於系統填寫成果報告書提要後印出核章,成果報告書請依國科會系統上之範本填寫,
再將完成核章之成果報告書提要與成果報告書合併(「成果報告書提要」需於第一頁)上傳國科會網站(「成果報告書提要」正本自行留存),
以上於系統線上登錄完成送出後,再由本校國際事務處線上確認送出;
2. 國際事務處發函國科會辦理經費結報:
(1). 舉辦研討會經費補助來源僅國科會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國科會辦理結報:
a. 請款收據:應由執行機構首長及主計主管審核蓋章。
b. 預算收支報告表:應列明全部總收入與總支出之各項目與金額,且總收入金額需與總支出金額相等,並應由執行機構首長及主計主管審核章。
c. 全案原始憑證。
d. 國科會核定函影本。
(2). 舉辦研討會除國科會外有其他經費補助來源者,應併同檢具下列文件函送國科會辦理結報:
a. 請款收據:應由執行機構首長及主計主管審核蓋章。
b. 預算收支報告表:應列明全部總收入與總支出之各項目與金額,且總收入金額需與總支出金額相等,並應由執行機構首長及主計主管審核章。
--詳細請見第六點說明。
c. 國科會核定函影本(如有變更,變更同意函影本亦須附上)。
六、預算收支報告表:
(一) 國科會網站上提供預算收支報告表參考範例,請務必詳閱並遵守
(二) 總收入與總支出的金額務必相等
1. 自籌款僅限報名費或註冊費
2. 若有校內補助款,請列「校內補助款」(或「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不算在自籌款中
(三) 填寫時務必確認預算收支報告表上的支出項目與申請時提送的經費預算表項目一致,
金額可不同,項目也可以比較少,但支出項目一定要是當初有列在計畫書上的(若有提變更,則須與變更之經費表項目一致)
(四) 各支出項目的備註欄須說明經費來源(包含不是國科會經費),
且須填寫支用單據起訖編號,這部分請獲補助單位將所有核銷案自行編號填寫
(包含不是國科會經費,只要有列在預算收支報告表上的收入/支出的經費都要)
(五) 雜支費須於備註欄說明所支用項目有哪些,因國科會不支持購買設備費用,因此須請羅列以確定有依照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結報作業
(六) 於系統上填寫完預算收支報告表後,請印出核章(系所主管、主計、校長),核完章請將正本送國際處報部結案
★本校獎勵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
一、符合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單位,宜先行向教育部、國科會或其它校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本校以補助部份經費為原則,若獲得相關單位全額補助者,本校不予補助。
二、申請期限:申請單位請將申請表連同計畫書於舉辦日期前至少十五天送至國際事務處。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會議目的、議程、議題大綱、經費預算、擬邀請主講員學經歷及其最近五年之著作發表、
預定與會人數、工作組織與任務分工及預期成果。
四、本補助項目包括演講費、印刷費、交通費、食宿費、其他(例如:文具、郵電、場地佈置、相關耗材等)。
交通費補助以擔任演講、引言、主持、評論者為限。
注意:本補助經費不可編列工讀金。校內人員不得支領審查費、出席費、主持費及引言費。
五、結案應辦事項:
(一) 受補助人應於研討會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且須在當年(即同一會計年度)12月主計關帳日前檢據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
(二) 核銷時提交一份成果報告表、參加人員名冊(含單位、職稱)連同論文集(中英文書面或電子檔),送國際事務處、圖書館,供日後相關單位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