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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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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協議簽署時間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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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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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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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校或跨學院級之協議,稱為校級協議,由校長為簽約代表,權責單位為國際事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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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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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對院或院內跨單位、中心、系所之協議,稱為院級協議,由院長為簽約代表,權責單位為所屬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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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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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附設單位、中心、系所之協議,稱為系級協議,由其主管為簽約代表,權責單位為所屬單位、中心、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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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內容之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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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校提供中英文協議樣本,商請對方接受或僅作小幅度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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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對方學校提供協議樣本,經欲簽約之院系所負責人作必要之修改且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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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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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宜請法律或相關領域專家協助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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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之撰寫應以中英文為主,其他語言之協議均須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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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協議時,應遵行相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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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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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代表前來本校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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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長或院系所主管赴國外訪問時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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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雙方出訪之教授攜約前往對方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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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郵寄方式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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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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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容須注意平等互惠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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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名應採用全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不宜將「國立」刪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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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地區學校合約期滿辦理續約,仍應依規定於簽署合約前二個月,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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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提報續約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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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須經下列行政程序通過後,始得簽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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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級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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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合作之機構為具聲譽及特色之國際教育及研究機構,得由國際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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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主動與其洽談合作事宜,並簽呈提至主管會報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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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之機構由院、系所、中心推薦之具聲譽及特色之國際教育及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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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需經院、系所、中心提至各級所屬單位之會議進行初審後,簽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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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院同意,並加會國際事務處,始得提至主管會報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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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院級協議與第系級協議應提經各級所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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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討論,簽呈經院同意,並加會國際事務處,再呈請校長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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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議內容如涉及校內其他單位之業務,於提會議討論前,應先會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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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權責單位表示意見,並參酌所提議之意見予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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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述所稱業務及權責單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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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修課、學位授予、學分抵免、雙學位計畫或學雜費繳交,權責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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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為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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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校內住宿或安排學生課外活動輔導,權責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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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師校內住宿安排,權責單位為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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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獎學金或其他經費提供,權責單位為經費提供單位,必要時加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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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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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師聘任,權責單位為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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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智慧財產之保護、讓與及授權,權責單位為研究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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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未盡事宜,由國際事務處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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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提案時,應檢附協議草案及該國際教育及研究機構簡介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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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評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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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協議應定期評估其執行情形及合作成果,以作為是否修訂或期滿續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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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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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經簽訂生效後,正本應由權責單位收存,影本送國際事務處備查,爾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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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有任何異動,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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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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